
“你家孩子有明星气质!”“付了定金包能进组!”近年来,随着演艺事业繁荣发展,儿童演艺需求增多,少儿培训与演艺经纪联合“造星”的产业链悄然兴起,演艺经纪纠纷时有发生。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无法履行演艺经纪合同引发的定金纠纷。
案情回顾

罗女士在本地经营一家儿童艺术培训机构,经学生家长介绍,结识了从事儿童演艺经纪服务的刘女士。之后,经刘女士安排,罗女士顺利安排2名学生参与了节目录制。2023年9月,罗女士再次与刘女士联系,双方约定推送罗女士一方的小演员参与电影拍摄,罗女士向刘女士支付定金10000元,进组前再支付20000元,合同期限自2023年9月至本片拍摄结束,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当天,罗女士即向刘女士支付了定金10000元,刘女士承诺将罗女士拉入剧组拍摄微信群。付款后,刘女士未能兑现承诺,既未安排小演员进剧拍摄,也未将罗女士拉入剧组沟通群。因至今未能参与拍摄,罗女士要求刘女士退还定金,多次索要无果后,罗女士遂诉至闽侯法院,要求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主要内容是对艺人进行包装、培养、演艺安排等,兼具委托、行纪、居间、代理、服务等综合属性。演艺经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已就服务内容、时间、费用等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刘女士长期从事儿童演艺经纪服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演艺行业应当具备相当的认知,理应清楚合同签订后其负有按约定安排演艺活动的义务。在罗女士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下,刘女士未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构成违约。罗女士主张返还双倍定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即6000元,超出的4000元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应视为预付款。法院依法判决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2000元,并返还预付款4000元。双方服判息诉。
“定金”与“订金”虽仅一字之差,其含义和法律效果却截然不同。定金是债权履行的担保方式,其所担保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意,并以适用定金罚则为手段实现担保目的。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若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若支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通常视为预付款,无担保效力,无论哪一方违约,仅需返还本金。本案合同总金额为30000元,定金上限为6000元,罗女士支付的10000元中,超出的4000元应视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对于4000元预付款,因刘女士未提供相应服务,也应一并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