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偷窃都是人们鄙夷的行为。在现代,我国法律还特别设立了盗窃罪的罪名,给予企图不劳而获人法律上的制裁。但在2021年,四川某村的年轻小伙黄志在偷窃果农刘大爷的荔枝被发现后,在逃跑中不慎摔伤。黄志认定是刘大爷的追赶行为导致自己受伤,竟将其告上了法院,索赔8万元。
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刘大爷是村里种植荔枝的大户,他耕作经验多,也读了不少果树种植的书,凭借着“荔枝热”,刘大爷赚了不少钱。他的荔枝个个形状饱满,汁水甜美充沛,除去顾客喜欢,同村的村民也喜欢在成熟的时候摘两个尝尝鲜。
都是左邻右舍,再加上平时每家对自己也照顾颇多,互有往来,一般顺手摘几个荔枝吃刘大爷是不放在心上的。但伴随着荔枝成熟的季节,刘大爷渐渐发现有人在故意趁此机会偷偷采摘自己果树上的大量荔枝!
原来,为了保护自己的果树,刘大爷特地在承包的土地周围围了一圈一人高的栅栏。在果树长大后,可以从外围的栅栏伸手够几个吃,但想要采摘太多,确是不行的。然而,在每日例行检查中,刘大爷却发现自己靠园内里面的果树也惨遭采摘,这说明有人翻越了栅栏进入了果园里面!
这下,刘大爷坐不住了。为了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他甚至搬到了果园里的棚屋居住,每天早晚都要巡视一遍。
就在2021年7月的清晨,天刚蒙蒙亮。刘大爷照例换好衣服出门,却不想发现自己园内结果最多的一棵果树上,正站着一个人。为避免打草惊蛇,刘大爷踮起脚悄悄接近对方。只见那人身着白色运动服,手里还拿着一个塑料袋,正在从树上摘荔枝放在袋中。
那袋子底部已经布满了圆滚滚的青红色荔枝,然而这个摘荔枝的年轻小伙还觉得不够,他一手扶树拿袋,一手飞快地将成串的荔枝飞快地从枝干上拔下来。
这一幕看得刘大爷心中直窝火,他没想到现在的小偷竟然如此大胆,当即便吼了一声:“你在干什么吗?快给我下来!”
不料,这一声包含怒火的喊叫却惊到了小偷。他叫黄志,住在村里较远的一边,早听说刘大爷将自己的荔枝园搞得有声有色,黄志心里也忍不住前来观望。当看见树干上挂着的沉甸甸的荔枝,黄志心痒难耐,忍不住爬上树想摘一些荔枝带回去尝尝。
当发觉自己的偷盗行为被正主发现后,黄志心慌意乱,连忙跳下树枝,拿着自己的摘的荔枝便朝着前方跑去。
而看到黄志不仅不道歉,还扭头就跑,刘大爷的脾气也上来了,拔起腿追了上去。二人开始你追我赶,刘大爷毕竟年纪大了,没跑多久就气喘吁吁。见黄志逐渐和自己拉开了距离,刘大爷不禁大喊道:“抓贼了!有人偷荔枝!”
这声喊叫让本就紧张的黄志更为慌张,只见他一边向前冲刺,一边四处张望,当发现已经有人在刘大爷的叫喊下推门而出时,心神不定的黄志竟然一脚踩空,狠狠地摔在了地上。
很快,无力再站起来的他被随后赶来的几人死死摁住。但此时,黄志虽然不能动弹,却能感到自己根骨处传来剧烈的疼痛,不一会儿他便满身冷汗,神色痛苦,嘴唇也失去了血色。
察觉到不对劲后,刘大爷和另外几名村民很快将黄志送去了医院。经过检测,黄志是摔倒之后造成了跟骨骨折,需要住院医疗。眼见黄志受伤严重,刘大爷也没有继续追究他偷窃的责任,直接离开了医院。
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几天后,自己竟然受到了法院的通知。原来是黄志不甘心独自一人承担医药费,认为自己是因刘大爷的追赶才受伤的,向刘大爷索赔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在本案中,从侵权构成要件的主观心理上看,刘大爷对于黄志的受伤骨折并没有持有故意的心理;从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上来看,刘大爷在自己的财物受到损失时,在无法及时获取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需要立即采取一定的自力救济措施来确保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此时的追赶行为就是刘大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实行的救济方式。这种在本质上不属于加害行为。
从构成要件的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上来看,虽然在表面上黄志的受伤是因为刘大爷的追赶,而导致他产生紧张的情绪不慎跌倒。但从实质上来看,黄志逃跑的主要根源在于其盗窃行为被人察觉、被人发现,这才是其心中涌现慌乱的最初来源。在此情况下导致自己逃跑受伤,不应当视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当由失主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刘大爷不满足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不能成立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黄志的全部诉求。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偷窃本是违法行为,不论是从危害层面而言还是社会价值而言,法律都不能准许、支持这种行为的发生。